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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宏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19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有关资料后,基于客观、独立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将其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根据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满足公司日常经营业务对流动资金的需求,降低财务成本,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不存在与募集资金的实施计划相抵触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该事项的审批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黄伟坤岳 帅

时间:2020年6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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