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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源东谷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19

证券代码:603950 证券简称:长源东谷 公告编号:2020-005

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于2020年5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拟对《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草案)》(已于2020年5月25日公告)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草案)》内容修订后的章程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于【批/核准日期】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第三条 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份数额】股,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批准文号】批准,公司股票于【上市日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7,880,500股,公司股票于2020年5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7,364.15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 】万社会公众股,发行后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3,152.20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5,788.05万社会公众股,发行后公司的股份总数为23,152.20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过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八)对发行公司股票、债券及上市作出决议;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八)对发行公司股票、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网络、视频、电话等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股东大会同时采取现场、网络方式进行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五十四条 ……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在上述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第五十四条 ……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为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会每届任期为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
协助董事会开展工作,并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和调整现有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不少于3人,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战略委员会主任应由董事长担任,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主任,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应由专业会计人士担任。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五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五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百零一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第二百零一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包括特快专递方式)送出; (三)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批准并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施行。第二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原章程自行失效。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其他条款保持不变。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转授权人士办理本次修订章程相关的工商变更手续。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6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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