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为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根据项目进展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降低财务费用,增加公司收益,公司将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我们认为将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未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508,093,313.46元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