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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旅酒店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19

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信息披露,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障信息披露真实、及时、准确、合法、完整,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以下简称“《直通车业务指引》”)以及《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监管部门或相关组织备案。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本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指定联络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授权范围内负责信息披露事项。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非正当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四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聘任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具有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经上交所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上交所赋予的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条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其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者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应代行其职责。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持续信息披露是公司的责任。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公司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第七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开披露的信息应按照《上市规则》的要求报送上交所。

第八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公司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监管部门或相关组织的要求报送有关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经监管部门或相关组织登记后,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等监管部门或相关组织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第十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上交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上交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未获上交所

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向上交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负责机构

第十三条 公司设置证券市场/投资者关系部(下称“证券部”),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是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责机构,负责与监管部门、相关组织、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和新闻媒体等方面的联系,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撰写公司信息披露文稿,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公司证券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事务。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在原任董事会秘书辞职后公司应在三个月内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在未正式聘任之前,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或由公司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四章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基本程序如下:

(一)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监管部门或相关组织的相关规定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四)董事会秘书在定期报告获得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监事会审核后负责组织安排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第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上交所报送年度报告,经上交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正文。

第十九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上交所报送中期报告,经上交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中期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正文。

第二十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上交所报送季度报告,经上交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披露报告。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须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预告。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与上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按照上交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上交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

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五章 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披露的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应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董事会决议报送上交所备案并公告。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上交所,经上交所审查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决议公告。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因故延期或取消,公司应当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属延期的,应当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召开前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当向上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

第三十二条 对公司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前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件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

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件包括:

(一)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2、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3、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4、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18、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19、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0、交易或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

2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23、利润分配方案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24、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25、计提大额减值准备;

26、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上述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划转、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难以消除的;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第三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第三十七条 除本章以上所述事件外的其他重大事件,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以及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或变更定期报告披露时间、独立董事的声明及报告等,由董事会秘书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公司相关部门应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的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的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招股说明书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四十条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公司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公司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公司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四十一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

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四十二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的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上市公告书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第四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三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四十五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及要求

第四十六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基本程序如下: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报告其他责任人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在第一时间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将所获悉信息报告董事会。

(二)董事会在知晓信息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安排有关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报告重大事件的发生和进展情况,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资料。

第四十八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本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子公司应将有关信息和资料及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第五十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按照监管部门或相关组织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信息问询、管理和披露制度。

第五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十五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十六条 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公司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与证券发行文件等。

(二)证券部按照信息披露的监管要求将编制好的文件报送董事会秘书审批签字通过。

(三)签批通过的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按照《直通车业务指引》,完成最终对外信息的发布环节。

第八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监管部门、相关组织之间的沟通和联络,负责准备和递交监管部门或相关组织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部门或相关组织布置的任务;

(二)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

(四)负责做好与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保密工作,在获知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五)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交所上市规则和其他规定及公司章程。

第五十八条 董事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五十九条 监事的责任

(一)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二)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四)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通知董事会。

(五)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十条 经理层的责任

(一)经理层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投资、管理情况,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

(二)经理层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各部门经理、控股企业总经理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其所属企业经营、管理、投资情况,并应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第九章 信息的保密

第六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要分类存档保管。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公司股票、债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严格

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本制度所指的有关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和获取不当得利。

第六十五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人员,将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信息披露的相关责任人执行本制度的情况应纳入公司对其的考核范围。

第六十七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未按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内部报告,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出现不及时、重大遗漏或有虚假、误导的情况,以及相关人员提前泄漏信息披露内容,使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处罚造成名誉损害或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流程按照《直通车业务指引》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发布董事会决议公告之日起实施。

2020年6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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