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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旅酒店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19

股票代码:600258 股票简称:首旅酒店 编号:临2020-027

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首旅酒店”)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6月18日(星期四)上午9:30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6月15日以邮件方式送达公司各位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管人员。公司董事10名,全部出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做的决议合法有效。 一、赞成10票,占全体董事表决票数的100%;回避0票;反对0票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一名董事的议案》。

由于工作变动原因,张润钢先生提出辞去公司董事职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同意张润钢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张润钢先生自2012年担任公司董事以来,勤勉尽责,恪尽职守,为公司的发展壮大、规范运作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公司董事会对张润钢先生在任职期间所做的重要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公司董事会推荐霍岩先生(简历见附件1)为董事候选人(任期为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结束2021年9月25日)。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详见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赞成10票,占全体董事表决票数的100%;回避0票;反对0票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以及《公

司章程》,现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如下: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信息披露,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障信息披露真实、及时、准确、合法、完整,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北京首都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信息披露,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障信息披露真实、及时、准确、合法、完整,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以下简称“《直通车业务指引》”)以及《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监管部门或相关组织备案。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本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证所”)的指定联络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授权范围内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本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指定联络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授权范围内负责信息披露事项。
信息披露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联系、接待来访、回答社会公众的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等。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非正当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非正当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六条 持续信息披露是公司的责任。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第六条 持续信息披露是公司的责任。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公司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第七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开披露的信息应按照《上市规则》的要求报送上证所。第七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开披露的信息应按照《上市规则》的要求报送上交所。

第八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公司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债券及其

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上证所的要求报送有关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经上证所登记后,在指定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证所指定的网站上公告。第九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监管部门或相关组织的要求报送有关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经监管部门或相关组织登记后,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等监管部门或相关组织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证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上证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上证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上交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上交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
关信息。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未获上证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关信息。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未获上交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设置证券部,公司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是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责机构,负责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证所、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和新闻媒体等方面的联系,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撰写公司信息披露文稿,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证券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事务。第十三条 公司设置证券市场/投资者关系部(下称“证券部”),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是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责机构,负责与监管部门、相关组织、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和新闻媒体等方面的联系,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撰写公司信息披露文稿,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证券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事务。
第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基本程序如下: (一)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证券监管机构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四)董事会秘书在定期报告获得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监事会审核后负责第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基本程序如下: (一)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监管部门或相关组织的相关规定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四)董事会秘书在定期报告获得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监事会审核后负责
组织安排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组织安排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上证所报送季度报告,经上证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披露报告。第二十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上交所报送季度报告,经上交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披露报告。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须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 进行业绩预告。第二十二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预告。
第二十九条 临时报告(监事会报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删除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
第三十三条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前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件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第三十二条 对公司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前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件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常交易情况。(三)公司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件包括: (一)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
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2、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3、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4、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
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交易或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 (二十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二十三)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二十四)利润分配方案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二十五)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二十六)计提大额减值准备; (二十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二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者被抵押、质押; 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18、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19、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0、交易或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 2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23、利润分配方案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24、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25、计提大额减值准备; 26、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上述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划转、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难以消除的;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第三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
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八条 除本章以上所述事件外的其他重大事件,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事件以及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或变更定期报告披露时间、独立董事的声明及报告等,由董事会秘书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公司相关部门应及时提供有关资料。第三十七条 除本章以上所述事件外的其他重大事件,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以及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或变更定期报告披露时间、独立董事的声明及报告等,由董事会秘书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公司相关部门应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的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的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招股说明书进行审核并提
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三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四十五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四十三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按照证券监管机构、上交所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信息问询、管理和披露制度。第五十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按照监管部门或相关组织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信息问询、管理和披露制度。
第四十九条 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相关人员将披露的信息提供给公司证券部进行审核; (二)公司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第五十六条 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公司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与证券发行文件等。 (二)证券部按照信息披露的监管要求将编制好的文件报送董事会秘书审批签字通过。 (三)签批通过的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按照《直通车业务指引》,完成最终
对外信息的发布环节。
第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上证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负责准备和递交上证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 (四)负责做好与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保密工作,在获知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五)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证所上市规则和其他规定及公司章程。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监管部门、相关组织之间的沟通和联络,负责准备和递交监管部门或相关组织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部门或相关组织布置的任务; (二)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 (四)负责做好与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保密工作,在获知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五)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交所上市规则和其他规定及公司章程。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第六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严格保密的责任和义务。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公司股票、债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严格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流程按照《直通车业务指引》执行。

修订后的全文详见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19日

附件1:霍岩先生简历

1977年出生,男,中国国籍,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经济学学士学位。曾任上海京诺投资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首旅置业副总经理。现任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运营与管理中心总经理。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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