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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虹股份: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18

证券代码:002419 证券简称:天虹股份 公告编号:2020-031

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6月17日(星期三)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日期、时间:2020年6月1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6月17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6月17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中心路(深圳湾段)3019号天虹大厦18楼2号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权登记日:2020年6月10日。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高书林。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845,733,41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0.4602%。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837,048,58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9.736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8,684,83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7236%。

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4,992,6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153%。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6,307,78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91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8,684,83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7236%。

上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高书林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表决结果:845,728,619股同意(占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0股反对(占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00股弃权(占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34,987,82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63%),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4,8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37%)。

2、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842,546,456股同意(占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32%),0股反对(占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86,963股弃权(占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6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31,805,65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0.8925%),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3,186,963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1075%)。

3、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845,650,377股同意(占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2%),78,242股反对(占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2%),4,800股弃权(占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34,909,57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7627%),78,242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2236%),4,8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3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王璟、陈元婕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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