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以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长沙潜之龙微电子有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有利于募投项目的开展和顺利实施,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建设内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及相应利息(利息金额以银行结算为准)向全资子公司潜之龙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建设。
独立董事:赖湘军、伍志英、余小游
2020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