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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嘉微:关于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并新设募集资金专户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17

证券代码:300474 证券简称:景嘉微 公告编号:2020-047

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并新设募集资金专户且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2016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90号)核准,由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丙方”)采用网下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公司2016年3月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35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3.64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45,694.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6,269.97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9,424.03万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16年3月28日全部到账,并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天职业字[2016]8999号《验资报告》。

(二)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910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共计30,596,174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35.5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87,999,947.44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不含税

金额)8,332,482.96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79,667,464.48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18年12月14日全部到账,并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天职业字[2018]第22929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2016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2016年4月25日,公司与保荐机构国泰君安和相关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2016年4月25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二)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2019年1月11日,公司与保荐机构国泰君安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因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高性能通用图形处理器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和“面向消费电子领域的通用类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沙景美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美”),因此,公司、景美与保荐机构国泰君安和民生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1月11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和《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三)前次募集资金专户的销户情况

因公司2016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JM5400型图形芯片研发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已实施完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江滨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账户号码:368120100100337916)、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长沙左家塘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账户号码:

66110155200002144)的募集资金已按照规定使用完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6.4.8条规定,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一百万元人民币或者低于单个项目或者全部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根据上述规定,为了方便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公司已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江滨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账户号码:368120100100337916)、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沙左家塘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账户号码:

66110155200002144)进行注销,并将上述专户中的余额共计18,398.91元(含利息)全部转入公司基本存款账户,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完成了上述募集资金专户的注销手续,公司、国泰君安分别与上述专户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将随之终止。

除本次注销的募集资金专户外,公司尚有一个2016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四)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销户情况

鉴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中“面向消费电子领域的通用类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实施主体由景美变更为长沙潜之龙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潜之龙”)。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变更后,将注销原景美募集资金专户,并新设募集资金专户。本次注销的募集资金专户如下:

序号开户银行账号募集资金用途
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630733517面向消费电子领域的通用类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面向消费电子领域的通用类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中,上述募集资金专户金额为0元。目前,公司已办结上述募集资金专户的销户手续,与该专户对应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中该专户相应的权益随之终止,其他募集资金专户权益继续履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潜之龙与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截至2020年6月15日,潜之龙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户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银行账号专户金额 (元)募集资金用途
1中国民生银行长沙分行6320827070面向消费电子领域的通用类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一)、长沙潜之龙微电子有限公司(甲方二)(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32082707,账户名为长沙潜之龙微电子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6月15日,专

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面向消费电子领域的通用类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以及支付非公开发行相关的发行费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央、陈泽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存款余额、收支明细等信息);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加盖单位印章的对账单,并抄送丙方(将对账单传真或寄送至丙方联系人处,下同)。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按照孰低原则确定),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

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自行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至2020年12月31日)结束后失效。

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的,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责任解除:(一)甲、乙、丙三方共同书面确认;(二)乙方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冻结、划转专户内的全部资金;

(三)根据相关法律或监管规定,乙方不再具备监管资格。

10、在业务合作期间,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防止发生各种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协议各方在业务往来活动中,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保证在合同签署、履行过程中不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损害国家、集体和协议其他方的利益,并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向协议其他方工作人员提供礼金、礼品、房产、汽车、有价证券、股权、佣金返还、费用报销或其他财物,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代持等便利;

(2)不得向协议其他方工作人员提供旅游、宴请、娱乐健身、工作安排等利益;

(3)不得向协议其他方工作人员进行商业贿赂;

(4)不以任何其他手段向协议其他方工作人员提供任何其他不正当利益。

如协议一方违反上述廉洁约定,协议其他方有权终止业务合作关系,并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11、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法律)管辖与解释。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银行销户证明。

特此公告。

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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