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关于对合计持股3%以上股东阮慧丽、阮伟兴向董事会提交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公司2020年度回购公司股份方案事项的独立意见
1. 董事会审议合计持股3%以上股东阮慧丽、阮伟兴向董事会提交的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侵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相关股东的提案资格、提案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临时提案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2. 公司本次推出的回购股份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的长期投资价值和投资者的信心,推动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进而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上市地位。
3. 我们同意将合计持股3%以上股东阮慧丽、阮伟兴向董事会提交的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0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麦志荣、彭晓伟、何卫锋
2020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