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11 证券简称:东方精工 公告编号:2020-055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持股3%以上股东临时提案暨股东提议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精工”)董事会于2020年6月14日收到合计持股3%以上股东阮慧丽、阮伟兴(以下简称“提议人”)以书面方式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回购股份提议暨股东大会临时提案《关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
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6月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临时)会议,对上述股东提议暨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作出决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提议人基本情况和提议时间
提议人合计持有东方精工股份数量为59,791,340股,合计持股比例为3.87%。上述股东未在公司担任职务,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构成一致行动人。
二、股东提议回购股份暨临时提案的主要内容
1. 提议回购股份的原因和目的
近期公司股票价格受宏观经济、资本市场波动等因素影响出现较大波动,作为长期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提议人认为公司股票的现有股价不能合理反映公司股票的实际内在价值。与此同时,公司账面现金余额较多,截至2020年第一季度末母公司账面货币资金约为22.9亿元。
根据最新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稳定投资者对公司股票长期价值的预期,在综合考虑公司近期股票二级市场表现,并结合公司经营情况、主营业务发展前景、公司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的盈利能力等的基础上,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作为公司合计持股3%以上股东,提议人依法行使股东提案权,现提议公司实施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份,回购的股份
用于注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 回购股份的方式
本次回购股份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3. 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
结合近期二级市场股价,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6.42元/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未超过2020年6月12日(含)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发行股本权证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
4. 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5亿元(含),不超过10亿元(含)。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自有资金、已依法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和金融机构借款等。
5. 回购股份的数量和占总股本的比例
按回购价格上限6.42元/股测算,回购资金总额5亿元、10亿元对应的回购股份数量分别为约7,788.16万股、15,576.3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分别为约5.04%、约10.08%。
回购股份的具体数量以本回购方案期限届满时,公司在本次回购方案规定的实施期限内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6. 回购股份的用途
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注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7.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存在停牌情形,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
时披露。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8. 回购股份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回购股份决议的有效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
三、提议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提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提议人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提议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亦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
提议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无明确的增减持计划,如后续拟实施增减持股份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提议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推动公司尽快召开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回购股份事项,并对公司回购股份议案投赞成票的承诺
提议人书面承诺将推动公司尽快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回购股份事项,并承诺在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议案投赞成票。
五、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提议暨股东临时提案的审议意见及后续安排
公司在收到提议人的书面提议后,对提议事项进行了认真研究、讨论,并拟定了相关回购方案。公司已于2020年6月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回购股份方案等相关事项,回购股份方案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关于回购部分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7号——股东大会相关事项》以及东方精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制度细则的规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截至本公告提交披露日,提议人合计持有东方精工股票59,791,340股,合计持股比例为
3.87%。提议人的提案资格、提案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规定,该提案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且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的决议事项。公司董事会同意将该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关于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特此公告。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