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不予核准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决定》(证监许可[2020]1133号),决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于2020年5月29日举行2020年第23次并购重组委会议,依法对公司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行了审核。
根据申请文件,并购重组委认为公司未能充分披露标的资产定价的公允性,未能充分披露商誉减值风险对上市公司未来盈利能力的影响,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并购重组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公司方案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3票,方案未获通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0年6月1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同时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