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阶段:二审判决阶段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
? 涉案金额:54,026,550.09元及利息等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新”、“公司”)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在以前年度确认了此案件的欠款本金,并计提了利息,目前对公司损益无负面影响。
公司于近日收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法”)(2020)黑民终10号《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红博商贸城
(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红博商贸城”)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以下简称
“潮阳建筑”)
一审被告:工大高新
2、诉讼基本情况
2010年9月11日,红博商贸城作为发包方,潮阳建筑作为承包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为:由潮阳建筑承包红博商贸城的黄河公园工程项目。2018年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潮阳建筑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下简称“哈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红博商贸城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等,并请求工大高新对红博商贸城所负的案涉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哈中院经过审理,判决如下:
(1)红博商贸城、工大高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潮阳建筑工程款54,026,550.09元(其中包含质保金8,018,457.10元)。
(2)红博商贸城、工大高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潮阳建筑逾期支付工程款54,026,550.09元的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其中46,008,092.99元工程款的利息自2017年3月25日起,质保金8,018,457.10元的利息自2018年12月29日起,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3)驳回潮阳建筑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5,324.02元,由潮阳建筑负担104,477.76元,由红博商贸城、工大高新负担330,846.26元。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66)。
二、 诉讼进展情况
红博商贸城向省高法提起上诉,省高法经过审理,判决如下:
1、维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1民初108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2、变更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1民初108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
红博商贸城、工大高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潮阳建筑工程款54,026,550.09元(其中包含质保金8,037,757.10元);
3、变更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1民初108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
红博商贸城、工大高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潮阳建筑逾期支付工程款54,026,550.09元的利息(其中45,988,792.99元工程款的利息自2017年3月25日起,质保金8,037,757.10元的利息自2018年12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35,324.02元,由潮阳建筑负担104,236.02元,由红博商
贸城、工大高新负担331,08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5,324.02元,由潮阳建筑负担242元,由红博商贸城负担435,082.0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在以前年度确认了此案件的欠款本金,并计提了利息,目前对公司损益无负面影响。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