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一、主要财务数据概况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连同其子 公司统称为“本集团”)就本公司之子公司中集安瑞科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瑞科深圳”)与SOEG PTE LTD(以下简称“SOEG”)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本案”),现将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及进展情况
安瑞科深圳于2018年12月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18)苏民初37号】及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SOEG起诉被告安瑞科深圳,请求法院:(1)判令安瑞科深圳向SOEG支付股权转让余额人民币153,456,000元;
(2)判令安瑞科深圳向SOEG承担律师费损失人民币50,0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安瑞科深圳承担。案件事由等具体内容可参见本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本公司网站(www.cimc.com)发布的公告及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发布的公告。
安瑞科深圳于2019年1月22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4日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
法院(以下简称“南通市中级法院”)审理。南通市中级法院于2019年7月30日向安瑞科深圳签发了《应诉通知书》【(2019)苏06民初464号】。诉讼于2019年9月进入庭审阶段。近日,南通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二、诉讼判决情况
南通市中级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条规定,以《民事判决书》【(2019)苏06民初464号】判决如下:
(1)驳回原告SOEG的诉讼请求;(2)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9,330元由原告SOEG负担;(3)如不服本判决,原告SOEG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安瑞科深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通市中级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如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三、诉讼对公司偿债能力的影响
南通市中级法院对本案已作出一审判决,安瑞科深圳就与SOEG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取得一审胜诉。尚未得知SOEG是否就本案进行上诉。于本公告日期,本集团就上述诉讼并无计提拨备的准备。综上,上述诉讼事项对本集团日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