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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芯科技:关于公司监事收到四川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15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监事收到四川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胡彪先生于2020年6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胡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4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警示函》内容公告如下:

“胡彪:

你作为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芯科技”)监事,截至2019年12月15日持有振芯科技股票691,875股,占振芯科技总股本的0.12%。2019年12月16日,你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振芯科技股份172,969股,占振芯科技总股本的0.03%,减持金额约为157万元。你于2019年12月16日通过振芯科技对外披露了《关于公司监事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但未在减持公司股票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在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你应吸取经验教训,杜绝再次发生类似事件,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胡彪先生接受四川证监局的上述决定,对本次减持违规行为给公司及全体股东造成的负面影响深表歉意,并承诺自减持完成之日起6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公司高度重视四川证监局指出的问题,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吸取此次教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加强证券账户日常管理,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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