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洛阳轴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轴研科技的独立董事,对拟提交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子公司轴研所接受国机集团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委托技术开发的关联交易议案》发表以下事前意见:
经审核,本次委托技术开发事项属于公司经营业务范围,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各项协议条款按照正常的商业条款厘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对拟提交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意见签字页)
刘长华: 周绍妮:
邹 玲: 孙振华:
2020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