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短线交易公司股票的公告
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合肥保泰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持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存在短线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形,现将有关事项披露如下:
一、合肥保泰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持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买卖公司股票的基本情况
合肥保泰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持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0年2月17 日至2020 年5 月20 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交易期间 | 交易方向 | 交易方式 | 交易数量(股) | 价格区间(元/股) | 交易金额(元) |
合肥持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020/02/28 -2020/03/06 | 卖出 | 集合竞价 | 40368 | 4 | 161472 |
合肥保泰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2020/02/17 -2020/04/14 | 卖出 | 集合竞价 | 45000 | 4 | 180000 |
合肥保泰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2020/02/26 | 卖出 | 集合竞价 | 1000 | 4.01 | 4010 |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
公告编号:2020-075
合肥保泰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2020/05/20 | 买入 | 集合竞价 | 10000 | 4 | 40000 |
注:虽合肥持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票卖出后在六个月内并未买入,但因合肥保泰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合肥持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基于谨慎性原则,在此一并披露。
二、本次事件的处理
(一)经公司与合肥持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肥保泰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合肥持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卖出公司股票及合肥保泰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卖出、买入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亦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合肥保泰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次交易中未获得收益。
公司董事会及时向合肥持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肥保泰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详细告知了法律法规中短线交易股票相关规定,并要求其严格规范买卖股票的行为。合肥持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肥保泰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已深刻认识到本次短线交易的严重性,对本次短线交易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表示今后将加强相关业务学习,避
公告编号:2020-075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三)公司董事会已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东5%以上的股东重申相关法律法规,并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类似情况发生。特此公告。
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