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对本次董事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补选张少球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和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审核,未发现其有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项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况,具有独立董事必须具备的独立性,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况。
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审议等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关于补选张少球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
2020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