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28 证券简称:宜安科技 公告编号:2020-047号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年6月15日,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安科技”或“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传真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0年6月8日以电子邮件、电话方式送达。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9人。本次董事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扬德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叁亿陆仟万元授信额度的议案》
为确保公司生产经营和流动资金周转需要,公司拟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叁亿陆仟万元授信额度,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有效期限为24个月。具体内容最终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签署的相关协议为准。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关于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清溪支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捌仟贰佰万元授信额度的议案》
为确保公司生产经营和流动资金周转需要,公司拟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清溪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东莞清溪支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捌仟贰佰万元授信额度。公司将根据实际经营需要,与工商银行东莞清溪支行协商确定融资及担保的类型、金额、期限等具体事项,并以公司与工商银行东莞清溪支行签署的相关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关于补选张少球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由于刘纳新先生辞去独立董事职务,独立董事人数少于公司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为填补空缺,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并提议,拟补选张少球先生(个人简历附后)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董事任期届满之日止。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已经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意见及《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详情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相关公告。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的议案》鉴于原独立董事刘纳新先生辞去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相关职务,现补选张少球先生(个人简历附后)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并由其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任期自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且股东大会选举张少球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调整后的审计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情况如下:
序号 | 专门委员会名称 | 专门委员会成员 | 主任委员 |
1 | 审计委员会 | 黄利萍、张少球、易红星 | 黄利萍 |
2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 李葵、张少球、黄利萍 | 张少球 |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关于调整公司组织结构的议案》
为进一步优化公司组织结构,有效提升管理水平,提高运营效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决定对原组织结构进行部分调整,调整前后的组织结构分别见附件一、附件二。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六、《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拟定于2020年7月1日(星期三)下午15: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情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0年6月15日
附件:张少球先生个人简历
张少球: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6年出生,汉族,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注册会计师。2006年2月-2014年8月担任湖南财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长、主任会计师。2014年8月至今担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湖南分所执行事务合伙人。2006年4月至今担任湖南财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2016年6月至今担任唐人神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少球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其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