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及《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认真审阅有关资料的基础上,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任免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董事会聘任徐萍女士、蒋晓刚先生、张兴旭先生为公司副总裁,同时免去秦雁先生的副总裁职务,前述人员职务任免的相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经审阅徐萍女士、蒋晓刚先生、张兴旭先生的履历等资料,未发现其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相关人员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能力。
我们同意本次任免高级管理人员事宜。
独立董事:赵曙明、李心丹、张宏、李明辉、董晓林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