援引其出具的结论性意见的同意书
本公司及经办人员同意《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及其摘要中使用本公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书的相关结论性意见,相关援引内容已经本公司审阅,确认《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上述援引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本公司及经办人员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本公司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项目协办人:
张景群
财务顾问主办人:
陈振瑜 刘雅昕
法定代表人:
何 如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