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天士力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至科创板上市
的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〇年六月
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天士力”)拟将其控股子公司天士力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士力生物”)分拆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分拆上市”、“本次分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分拆上市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分拆是否符合《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是否有利于维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上市公司分拆后能否保持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力、天士力生物是否具备相应的规范运作能力、本次分拆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上市公司披露的相关信息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是否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等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分拆上市符合《若干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本次分拆符合《若干规定》对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在境内上市的相关要求。具体如下:
(一)上市公司股票境内上市已满3年
公司股票于2002年在上交所主板挂牌上市,符合“上市公司股票境内上市已满3年”的要求。
(二)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最近3个会计年度扣除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不低于6亿元人民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
根据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分别为131,581.95万元、134,388.29万元及94,636.11万元,符合“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的规定。
根据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及天士力生物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扣除按权益享有的天士力生物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后,天士力最近三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累计为413,531.11万元,不低于6亿元。具体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 | 公式 | 2017年度 | 2018年度 | 2019年度 | 合计 |
一、公司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情况 | |||||
天士力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A | 137,654.22 | 154,516.80 | 100,142.50 | 392,313.52 |
天士力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 131,581.95 | 134,388.29 | 94,636.11 | 360,606.35 | |
二、天士力生物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情况 | |||||
天士力生物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B | -10,275.94 | -7,551.05 | -35,536.83 | -53,363.82 |
天士力生物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 -7,340.83 | -12,853.11 | -36,494.75 | -56,688.69 | |
三、公司享有天士力生物权益比例情况 | |||||
权益比例 | C | 100.00% | 92.37% | 92.37% | - |
四、公司按权益享有天士力生物的净利润情况 | |||||
净利润 | D (D=B*C) | -10,275.94 | -6,975.11 | -32,826.31 | -50,077.36 |
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 -7,340.83 | -11,872.76 | -33,711.17 | -52,924.76 | |
五、公司扣除按权益享有天士力生物净利润后的净利润 | |||||
净利润 | E (E=A-D) | 147,930.16 | 161,491.91 | 132,968.81 | 442,390.88 |
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 138,922.78 | 146,261.05 | 128,347.28 | 413,531.11 | |
最近3年天士力扣除按权益享有天士力生物的净利润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之和(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 | E中三年累计之和的最低值 | 413,531.11 |
(三)上市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不得超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50%;上市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净资产不得超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30%
根据天士力生物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天士力生物2019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35,536.83万元,公司2019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天士力生物的净利润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重为-32.78%;天士力生物2019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36,494.75万元,
公司2019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天士力生物的净利润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重为-35.62%,均未超过50%,符合《若干规定》要求。天士力生物2019年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176,783.96 万元,公司2019年末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天士力生物净资产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重为
14.67%,未超过30%,符合《若干规定》要求。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
天士力 | 100,142.50 | 94,636.11 | 1,113,032.61 |
天士力生物 | -35,536.83 | -36,494.75 | 176,783.96 |
享有天士力生物权益比例 | 92.37% | 92.37% | 92.37% |
按权益享有天士力生物净利润或净资产 | -32,825.37 | -33,710.20 | 163,295.34 |
占比 | -32.78% | -35.62% | 14.67% |
经核查,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2019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天士力生物净资产比例和净利润比例符合《若干规定》要求。
(四)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形,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本独立财务顾问取得了上市公司的确认,查阅了天士力相关公告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士力2019年度《审计报告》等资料。经核查,目前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形,不存在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本独立财务顾问取得了上市公司的确认,进行了公开信息检索,经核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本独立财务顾问查阅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公司2019年财务报表出具的编号为“天健审[2020]2988号”的《审计报告》。经核查,上市公司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五)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业务和资产,不得作为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主要业务和资产,但拟分拆所属子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使用募集资金合计不超过其净资产10%的除外;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内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业务和资产,不得作为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主要业务和资产。所属子公司主要从事金融业务的,上市公司不得分拆该子公司上市
本独立财务顾问查阅了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2017年至今历次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资金流水等资料。
经核查,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未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未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购买业务和资产,不存在使用最近3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业务和资产、最近3个会计年度内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业务和资产作为天士力生物的主要业务和资产的情形。
天士力生物主要从事生物制剂产品的研发、商业制造及销售与营销业务,不属于主要从事金融业务的公司。
(六)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股份,合计不得超过所属子公司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10%;上市公司拟分拆所属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股份,合计不得超过所属子公司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30%
本独立财务顾问取得了天士力生物工商档案,天士力及天士力生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天士力生物股东天津盛和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盛融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盛释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协议等。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天士力及天士力生物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
联方不存在直接持有天士力生物股份的情形。同时,天士力生物通过天津盛和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盛融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盛释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三个合伙平台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天士力生物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员通过上述三个合伙平台间接持有天士力生物股本的比例合计不超过30%。
经核查,天士力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直接持有天士力生物的股份合计不超过天士力生物上市前总股本的10%;天士力生物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直接持有天士力生物的股份合计不超过天士力生物上市前总股本的30%。
(七)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并说明:本次分拆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独立性。本次分拆后,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均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且资产、财务、机构方面相互独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1、本次分拆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独立性
天士力生物的主营业务为从事生物药产品的开发及商业化,主要聚焦心脑血管、肿瘤及自身免疫、消化代谢这三大在中国有着大量未被满足临床需求的治疗领域;公司(除天士力生物以外)的主营业务为中药及化学药领域的科研、生产制备及营销。本次分拆上市后,公司将进一步聚焦主业,提高市场竞争力,增强独立性。
2、本次分拆后,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均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
(1)同业竞争
天士力生物的主营业务为从事生物药产品的开发及商业化,主要聚焦心脑血管、肿瘤及自身免疫、消化代谢这三大在中国有着大量未被满足临床需求的治疗领域;公司(除天士力生物以外)的主营业务为中药及化学药领域的科研、生产制备及营销。天士力生物主要从事生物制剂产品的研发、商业制造以及销售及营
销业务,与公司所从事的保留业务中的中药及化药相关业务在主要产品类型上并不相同。同时,公司所从事的保留业务中涉及的主要产品与天士力生物的主要产品在药效或治疗领域等方面存在差异。公司与天士力生物之间不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为避免本次分拆后的同业竞争情形,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作出书面承诺如下:
“本公司承诺在本公司作为天士力生物控股股东期间,将按照本次分拆的监管规定及上交所、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要求,尽一切合理努力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企业(天士力生物除外,下同)不从事与天士力生物及其控制企业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本公司承诺不会利用本公司作为天士力生物控股股东的地位,损害天士力生物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为避免本次分拆后的同业竞争情形,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天士力生物作出书面承诺如下:
“①分拆上市后,本公司将继续从事创新型生物药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②在天士力作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期间,不会从事与天士力及其控制的企业(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除外)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
上述承诺自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申报材料之日起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在天士力作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2)关联交易
本次分拆天士力生物上市后,公司仍将保持对天士力生物的控制权,天士力生物仍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不会因本次分拆天士力生物上市而发生变化。
对于天士力生物,本次分拆上市后,公司仍为天士力生物的控股股东,天士力生物向公司的关联交易仍将计入天士力生物每年关联交易发生额。2017年至2019年,天士力生物与公司存在资金拆借、配送销售服务、商标授权、物业租赁、机器设备交易等关联交易。该等关联交易系出于实际经营需要,具有合理的
商业背景,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或显失公平的情形。为减少和规范本次分拆后的关联交易情形,公司作出书面承诺如下:
“在本公司作为天士力生物控股股东期间,将按照本次分拆的监管规定及上交所、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要求,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天士力生物除外,下同)与天士力生物的关联交易,对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与天士力生物或其下属子公司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本公司承诺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天士力生物及天士力生物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减少和规范本次分拆后的关联交易情形,天士力生物作出书面承诺如下:
“①本公司独立经营、自主决策。
②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避免天士力及其关联企业以任何非法方式占用本公司资金、资产,不为天士力及其关联企业进行违规担保。
③本公司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与天士力及关联企业的关联交易。对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与天士力及其关联企业签订协议,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交易价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涉及天士力及关联企业的关联交易事项在本公司进行董事会及股东大会表决时,切实落实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制度。本公司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与天士力及其关联企业签订的各项关联交易协议,不会向天士力及其关联企业谋求或输送任何超出该等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者收益,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上述承诺自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申报材料之日起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在天士力作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根据《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一)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
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本独立财务顾问取得公司对于相关事项的承诺,经核查,本次分拆后,天士力与天士力生物之间不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情形,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天士力与天士力生物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
3、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资产、财务、机构方面相互独立公司和天士力生物均拥有独立、完整、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公司不存在占用、支配天士力生物的资产或干预天士力生物对其资产进行经营管理的情形;公司和天士力生物建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和财务管理制度,并对其全部资产进行独立登记、建账、核算、管理;天士力生物的组织机构独立于公司和其他关联方,公司和天士力生物各自具有健全的职能部门和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该等机构独立行使职权,未有天士力生物与公司及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机构混同的情况。公司和天士力生物将保持资产、财务和机构独立。
4、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
本独立财务顾问取得了天士力与天士力生物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截至核查意见出具日,天士力共有高级管理人员3名,具体任职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在天士力任职 | 在天士力生物的任职 |
1 | 朱永宏 | 董事、总经理 | 无 |
2 | 魏洁 | 财务总监 | 无 |
3 | 于杰 |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无 |
天士力生物共有高级管理人员6名,具体任职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在天士力生物任职 | 在天士力的任职 |
1 | 韩进 | 董事、总经理 | 无 |
2 | 张瑜 | 董事、副总经理 | 无 |
3 | 陈晓军 | 董事、副总经理 | 无 |
4 | 李剑 | 副总经理 | 无 |
5 | 王中元 |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 无 |
6 | 祁云贵 | 副总经理 | 无 |
本独立财务顾问取得了天士力与天士力生物的财务人员名单,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天士力财务人员未在天士力生物任职,天士力生物财务人员亦未在天
士力任职。
经核查,天士力生物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
5、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公司与天士力生物资产相互独立完整,在财务、机构、人员、业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分别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综上所述,公司分拆天士力生物至上交所科创板上市符合《若干规定》的相关要求。
二、本次分拆上市有利于维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
本次分拆不会影响公司对天士力生物的控股地位。本次分拆完成后,天士力生物仍将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预计本次分拆完成后,天士力生物将直接对接资本市场,可利用新的上市平台支持其未来业务发展,并释放公司生物药板块价值。从业绩提升角度,天士力生物业绩的增长将同步反映到公司的整体业绩中,进而提升公司的盈利水平和稳健性;从价值发现角度,天士力生物分拆上市有助于其内在价值的充分释放,公司所持有的天士力生物权益价值有望进一步提升,流动性也将显著改善;从结构优化角度,天士力生物分拆上市有助于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提高公司整体融资效率,降低整体资产负债率,增强公司的综合实力。鉴于此,公司分拆天士力生物至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将对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利益产生积极影响。
三、上市公司分拆后能够保持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力
经核查,上市公司与天士力生物之间在财务、机构、人员、业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分别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天士力生物本次分拆上市后,不会对上市公司其他业务板块的独立经营运作构成任何不利影响,不影响上市公司保持独立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若干规定》的要求。
公司的主营业务主要涉及现代中药、生物药、化学药三大板块,目前各项业务保持良好的发展趋势。公司所属子公司天士力生物属于生物药板块,但其业务
领域、运营方式与公司其他业务之间保持较高的独立性,本次分拆不会对公司其他业务板块的持续经营运作构成实质性影响。本次分拆上市有助于进一步拓宽公司整体融资渠道及便利天士力生物独立融资,从而将进一步提高公司整体及天士力生物的偿债能力,降低公司整体及天士力生物的资产负债率及运营风险。
因此,天士力生物分拆上市后,上市公司能够继续保持独立性和持续经营能力。
四、天士力生物具备相应的规范运作能力
经核查,天士力生物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天士力生物已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并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健全内部组织机构,明确各组织机构的人员及职责,规范运行制度。
因此,天士力生物具备相应的规范运作能力。
五、本次分拆已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必要法定程序,本次分拆提交的法律文件真实、有效,上市公司披露的相关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本次分拆上市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必要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整、合法、有效。公司本次分拆上市履行的法定程序完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本次分拆上市拟提交的相关法律文件真实、有效以及上市公司披露的相关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事宜,公司作出书面承诺如下:
“1、本公司已提供本次分拆上市现阶段所必需的材料与信息,且所提供材料与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相符;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字及印章均真实有效,并已履行该等签字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
授权;所有相关自然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均与所发生事实一致。
2、根据本次分拆上市的进程,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要求,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本公司承诺并保证本次分拆上市所提供和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愿意承担个别或连带的法律责任,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分拆已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必要法定程序,本次分拆提交的法律文件真实、有效,披露的相关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六、上市公司股价波动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第五条的相关标准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第五条规定:“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上市公司股价在股价敏感重大信息公布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超过20%的,上市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提起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充分举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等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召开董事会审议分拆子公司上市事项。2020年5月7日前20个交易日的区间段为自2020年4月3日至2020年5月6日,涨跌幅计算基准日为董事会决议日前第21个交易日(2020年4月2日),该区间段内公司股票(股票简称:天士力,股票代码:600535)、上证综指(000001)、医药生物指数(000808)的累计涨跌幅情况如下:
项目 | 2020年4月2日(收盘价) | 2020年5月6日(收盘价) | 涨跌幅 |
天士力股价(元/股) | 13.85 | 14.40 | 3.97% |
上证综指(000001) | 2,780.64 | 2,878.14 | 3.51% |
项目 | 2020年4月2日(收盘价) | 2020年5月6日(收盘价) | 涨跌幅 |
医药生物指数(000808) | 10,958.29 | 11,988.09 | 9.40% |
剔除大盘因素影响后涨跌幅 | 0.46% | ||
剔除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后涨跌幅 | -5.43% |
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在本次交易公告前20个交易日区间内的累计涨幅为
3.97%,未超过20%;剔除大盘因素(参考上证综指)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参考医药生物指数)影响后,公司股价在本次交易公告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幅分别为0.46%和-5.43%,均未超过20%。
经核查,扣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的影响后,上市公司股价波动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第五条的相关标准。
七、结论性意见
经上述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一)本次分拆上市符合《若干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分拆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
(三)天士力生物上市后,上市公司能够继续保持独立性和持续经营能力;
(四)天士力生物具备相应的规范运作能力;
(五)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分拆已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必要法定程序,本次分拆提交的法律文件真实、有效,上市公司披露的相关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六)扣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的影响后,上市公司股价波动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第五条的相关标准。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天士力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的核查意见》的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 |||||
罗 耸 | 陈 卓 | ||||
独立财务顾问协办人: | |||||
薄 通 | 麦少锋 | 姚乐彬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