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符合《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回购注销事项。
二、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稳定,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等相关规定,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三、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对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对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ZHOU, ZHIPING:
罗正英:
徐飞: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