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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化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13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对本次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出售联化小微创业园工业厂房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出售联化小微创业园部分工业厂房有利于盘活公司闲置资产,有效回笼资金,有利于为小微企业提供生产场所,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本次出售不会对公司持续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出售联化小微创业园工业厂房,并提交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1、本次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推荐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被推荐的董事候选人进行了任职资格审查,向董事会提交了符合董事任职资格的审议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就《关于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3、本次推荐的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何春先生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查询核实,何春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同意提名其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聘任高级副总裁的独立意见

1、我们已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拟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何春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何春先生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查询核实,何春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推荐、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何春先生担任公司高级副总裁职务。

四、关于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投保责任保险的独立意见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可能因经营决策、信息披露等事由而面临管理风险和法律风险,为其购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可以保障责任人员的相关权益,进一步促进责任人员更好的履行职责,有利于公司发展。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投保责任保险,并同意将本项议案提交至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金建海、蒋萌、俞寿云

2020年6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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