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一、相关诉讼事项的进展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27日披露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达四川分公司”)与公司合同纠纷案件、上海卓舶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舶实业”)与各被告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银河生物: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1)。近日,公司收到相关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主要情况如下:
(一)中国信达四川分公司与公司合同纠纷进展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该案件出具了民事裁定书,裁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驳回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的起诉。
(二)卓舶实业与各被告合同纠纷进展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该案件出具了民事判决书,判决的主要内容如下:
1、原告上海卓舶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0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于2019年11月26日解除;
2、被告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卓舶实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22亿元;
3、被告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卓舶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利息人民币63,901,935.44元(按月息2%计算至2019年5月7日),以及以人民币3.22亿元为本金,自2019年5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被告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卓舶实业有限公司律师费、财产保全担保费;
5、被告四川永星电子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确定的被告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6、被告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确定的被告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7、被告姚国平、潘琦、潘勇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确定的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姚国平、潘琦、潘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8、驳回原告上海卓舶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公司正针对本案件开展上诉准备工作。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其他情况说明
1、关于中国信达四川分公司与公司合同纠纷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驳回中国信达四川分公司起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裁定暂未生效,根据该裁定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若中国信达四川分公司在收到该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未向有关法院提起上诉,该裁定书即生效。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后期利润的影响。
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虽针对卓舶实业与各被告合同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公司仍对该判决享有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权利,目前公司正在准备上诉工作。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判决尚未生效,公司是否需要承担相关责任需经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
3、截止目前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没有收到其他涉诉的通知、函件及相关法律文件,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董事会正会同专业的律师团队积极应诉,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并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
4、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
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特此公告!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