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审慎、客观、独立的判断,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注销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关于注销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决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及《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核程序,同意公司注销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剩余期权。
二、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西安盛世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公司快速推进传化西北运营中心项目,符合公司经营需要。西安盛世的其他股东也相应提供了财务资助,公司为西安盛世提供财务资助的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为下属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陈劲、何圣东、辛金国
2020 年 6 月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