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作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格力电器”或“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就公司向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以自有资金264,000万元向珠海格力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格力财务公司”)增资,其中150,000万元计入格力财务公司注册资本,其余114,000万元计入格力财务公司资本公积,其他股东未参与增资,增资后公司对格力财务公司的直接持股比例提升至94.16%,不会导致公司对格力财务公司控制关系发生变化,亦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2.本次增资以北京亚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格力财务公司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定价公允。增资后有利于促进格力财务公司扩大业务规模,增强企业竞争力,为财务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投资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向格力财务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议案过程中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综上,公司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价格公允,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切实可行。增资后有利于促进公司格力财务公司长期稳定发展,提高公司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向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刘姝威、王晓华 、邢子文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