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海集团”或者“被告”)分别于1996年10月16日和1996年12月26日向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原告”)借款276万元和455万元,两项借款共计731万元,一直未还。为此,公司诉至法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分别在《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7)。
二、本次重大诉讼进展情况
2020年6月11日,公司收到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由原告承担。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目前,公司其他诉讼如下:
2018年5月31日,三亚市地方税务局社保规费征管局向公司南中国大酒店发出社会保险费期限缴纳通知单,责令公司南中国大酒店限期缴纳发生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欠缴社会保险费以及滞纳金和利息共人民币286,200.36元。2018年5月17日,三亚市地方税务局从公司南中国酒店存款中扣划了该笔款项。根据公司南中国大酒店、孙洪杰双方签订的《南中国大酒店目标经营管理责任书》的约定,该笔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当由孙洪杰负责承担缴纳。为此,公司诉至法院。2020年2月25日,法院判决:孙洪杰自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公司偿付垫付的社会保险费以及滞纳金和利息共人民币286,200.36元。目前,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该判决书尚在上诉期,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公司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五、备查文件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9)琼0271民初5185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二0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