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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子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12

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符合《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旨在保证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范运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实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

司激励与约束机制,调动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报告内容客观、公正,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朱建军 张子学 赵万一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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