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制度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以下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事项
经审核,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并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因此,同意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朱建军 张子学 赵万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