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以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2020年第5次临时董事会审议的《关于以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建立了《委托理财管理办法》,对委托理财的审批与实施、管理与核算、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做了详尽的规定,以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二、公司目前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本次委托理财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利用自有闲置资金总额人民币在10亿元且单笔理财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额度内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的短期银行理财产品,单笔理财期限不超过12个月,理财额度可循环使用。授权期限为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一年以内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以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签名页。)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周 琪
华 强
张 燎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