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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文化: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11

证券代码:300336 证券简称:新文化 公告编号:2020-069

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 会议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6月11日(星期四)下午14:30

(2) 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6月1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6月1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6月1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3.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虹口区东江湾路444号虹口足球场内二区新文化集团M层会议室

4.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5.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震华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7名,代表股份124,224,669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15.4081%。其中:现场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名,代表股份88,429,29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968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35,795,37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398%。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代表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4,215,1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3%;反对7,8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3%;弃权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946,8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56%;反对7,8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0%;弃权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4%。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4,216,8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7%;反对7,8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948,5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0%;反对7,8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贷款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38,858,66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92%;反对7,81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0%;弃权8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2308%。关联股东上海渠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震华)、杨震华、余厉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共合计持有股份85,268,295股。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858,6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92%;反对7,8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0%;弃权8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308%。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世纪(上海)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进行现场见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以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北京市世纪(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世纪(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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