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作为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并已履行必要合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回购价格由每股10.22元/股调整为每股10.02元/股。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鉴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公司业绩考核要求未能达标,公司对430名激励对象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内所持有的全部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5,992,480股进行回购注销,符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事项。
全体独立董事:刘海英、姜省路、王元月
2020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