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经过认真审阅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0年度第五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及文件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本次审议延长配股股东大会决议和授权有效期等事项的董事会会议召集与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公司延长配股股东大会决议和授权有效期的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确保本次发行有关事宜的顺利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将本次配股股东大会决议和授权有效期自前次决议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十二个月,并同意将《关于延长公司本次配股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配股相关事宜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孟焰、车丕照、曲久辉、刘俏
2020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