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0〕第29号
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14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的公告》,你公司全资子公司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汉置业”)与北京京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京台”)于2020年1月10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京汉置业将其持有的通辽京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辽京汉”)100%股权转让给北京京台,转让金额为18,200万元。根据公告,北京京台与你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联关系,不存在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2020年1月10日、2020年2月4日,你公司分别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交易事项。
2020年4月30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因北京京台主要股东为你公司关联方公司员工,你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对其存在一定的影响力。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你公司认为北京京台与上市公司存在特殊关系,可能会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北京京台应为你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你公司按照关联交易程序重新审议决策该项交易,2020年4月28日、2020年5月21日,你公司分别召开董事会、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你公司对本次交易事项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
2.1条规定。
我部于2020年4月30日向你公司发出《关于对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0〕第65号)。根据你公司5月13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以下简称《回复公告》),本次交易各方已于2020年1月10日完成
通辽京汉股权转让涉及的承债、股权变更手续及管理权移交。你公司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交易事项便实施了相关交易,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0.2.5条规定。
同时,《回复公告》显示,你公司控股股东京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汉控股”)于2020年4月29日出具《关于转让通辽项目相关事项的函》,京汉控股保证上述交易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若上述交易造成上市公司损失的,大股东将赔偿上市公司相关损失。你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条规定。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管理部2020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