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事项的独立意见我们作为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无实际控制人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结合公司目前股东现状及董事会人员情况,公司股权较为分散,且未见股东之间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公司目前不存在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以及可以实际支配公司表决权超过30%的股东;现有单一股东目前不能通过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此外,公司现有单一股东目前依其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不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或董事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公司亦不存在管理层控制、多个股东共同控制或管理层和股东共同控制的情况。
公司关于“无控股股东且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上述关于公司“无控股股东且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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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专项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苏 洋 吴 瑛 李 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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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