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
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洋丰”或“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及相应的整改落实情况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一)湖北证监局对新洋丰出具警示函
2019年7月8日,湖北证监局下发《关于对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22号),因新洋丰存在下列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对新洋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1、就全资子公司宜昌新洋丰肥业有限公司拟投资建设宜都分公司磷酸铵和聚磷酸铵及磷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事项,公司在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前,已在公司官方网站披露相关信息;
2、在公司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2018年年度业绩预告前,公司已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文章提及“2018年营业收入突破100亿元,创下历史新高”。
就上述被湖北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事项,新洋丰已于2019年7月9日
发布《关于收到湖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9)。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领会,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意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综上,除被湖北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除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特此公告。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