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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时科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0年6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09

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

理工作,加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

所有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和披露第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

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第六条 如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拥有多个证券账户

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的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第九条 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限、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一般原则和规定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提前2个交易日(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交易所规则另有要求的,根据具体要求执行)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

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深交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离任)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票且尚在承诺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

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

份: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

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的股份数量。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二条的规定。第十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减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应相应变更。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

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上述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第二十三条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

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

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

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

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

报告和披露等义务。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

第二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

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

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

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禁止买卖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制定的规则不一致的,以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制定的规则为准。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6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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