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13 证券简称:天山生物 公告编号:2020-052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6月5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0)新23民终231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9年7月22日,公司收到昌吉市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传字第4339号《传票》、《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获悉芜湖华融渝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芜湖华融”)就与公司决议纠纷一案向法院提起诉讼。昌吉市法院于2019年9月2日开庭审理了该案件,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民事判决书》:
驳回原告芜湖华融渝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诉讼请求。2019年12月4日,公司收到昌吉市人民法院送达的《上诉状》,芜湖华融因不服昌吉市人民法院(2019)新2301民初4339号民事判决,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4月14日,法院以互联网庭审方式审理了该案件。
上述内容详见公布公司分别于2019年7月23日、2019年8月8日、2019年10月25日、2019年12月5日、2020年4月13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判决情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8日出具(2020)新23民终2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19)新2301民初4339号民事判决;
二、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9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无效;
三、驳回上诉人芜湖华融渝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一审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合计140元,由上诉人芜湖华融渝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负担70元,由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公司及控制下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鉴于公司已无法控制大象广告(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发布的2019-005号公告),公司未知大象广告及所属公司是否存在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情况,目前无法判断其对公司的影响。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影响。根据上述判决结果,虽然法院判决撤销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19)新2301民初4339号民事判决且判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9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无效,但法院也判决驳回芜湖华融撤销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的决议或发回重审的诉讼请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9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审议议案为《关于对股东增加临时提案进行回复的议案》,因此,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的决议仍然有效,上述判决不会对公司补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相关决议产生影响。
五、备查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23民终231号《民事判决书》。
六、《民事判决书》(2020)新23民终231号部分内容摘录
“本院认为,关于天山生物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9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效力如何认定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根据查明事实,芜湖华融于2019年4月15日向天山生物公司提交《关于增补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要求天山生物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补选徐俊先生为天山生物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天山生物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9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对芜湖华融提交的《关于增补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不予提交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该决议的内容违反了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关于持股3%以上股东的提名权规定,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故该决议无效。关于天山生物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的决议是否应当撤销的问题。芜湖华融上诉认为天山生物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程序及表决方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并且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未将芜湖华融的议案列入大会议题导致本应是差额选举变成等额选举,违反法律规定。因芜湖华融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天山生物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且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并无明确规定选举的方式禁止等额选举。因此,芜湖华融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天山生物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程序及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故对其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芜湖华融上诉称在一审庭审时法官明确告知上诉人本案将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但在一审判决中并未公开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决定及其理由,法律程序上存
在严重的错误。但根据一审庭审笔录记载,法官并无明确告知上诉人本案将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且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故对芜湖华融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芜湖华融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19)新2301民初4339号民事判决;
二、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9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无效;
三、驳回上诉人芜湖华融渝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一审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合计140元,由上诉人芜湖华融渝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负担70元,由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