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关主体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
施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 见》(国办发[2013]110 号)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 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 为保障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和维 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控股股东新疆华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凌工贸”)、实际控制人米恩华、杨小玲及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作出了如下承诺:
一、控股股东新疆华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填补措施承诺
1、华凌工贸不会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2、华凌工贸若违反上述承诺给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股东造成损失的,华凌工贸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百花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华凌工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二、实际控制人米恩华、杨小玲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填补措施承诺
1、米恩华、杨小玲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米恩华、杨小玲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如违反本承诺或拒不履行本承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米恩华、杨小玲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填补措施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方案,本人承诺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函出具日后,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作出另行规定或提出其他要求的,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特此公告。
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