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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解百关于全资子公司解百兰溪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09

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解百兰溪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解百兰溪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反诉被告);

●涉案的金额:详见判决书具体内容;

●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尚在上诉期,因此暂无法判定该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杭州解百兰溪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解百兰溪公司”、“原告”、“反诉被告”)于2018年11月23日就其与兰溪市山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田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山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房屋租赁纠纷事项向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兰溪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披露,详见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解百兰溪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编号:2018-031)。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山田公司破产管理人于2019年1月22日向兰溪法院提出反诉,主要诉求如下:

1、确认反诉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6月28日、2014年11月2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已于2016年4月15日解除;

2、反诉被告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4月14日的租金58,261元;

3、反诉被告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和设备使用费。占用使用费、设备使用费参照

《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一)》约定的标准支付自2016年4月15日起计算至反诉被告实际腾空之日止;

4、反诉被告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其中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14日的租金,以58,26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从2015年12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5、反诉被告支付自2012年3月1日起至2017年9月15日止的管理费;

6、本案本诉、反诉的诉讼费均由反诉被告承担。

兰溪法院分别于2019年10月29日在浙江省乔司监狱进行了第一次开庭,于2019年11月29日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签发的(2018)浙0781民初7533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判决如下:

1、确认原告(反诉被告)杭州解百兰溪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兰溪市山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2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一》及《补充协议二》和2014年11月2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6年4月15日解除;

2、确认被告(反诉原告)兰溪市山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反诉被告)空调管道维修费25,464.6元,及自2018年11月23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10月28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3、确认被告(反诉原告)兰溪市山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二项判决之所负债务属于共益债务。

4、确认被告(反诉原告)兰溪市山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反诉被告)杭州解百兰溪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预付第4、5个租赁年度的房屋租金及设备设施使用费按年利率10%计算的利息(其中2015年1月至8月,按20,860,424.15元计付;2015年9月至2016年2月,按15,645,318.11元计付;2016年3月至8月,按10,430,212.07元计付;2016年9月至2017年2月,按5,215,106.03元计付);

5、被告浙江山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反诉原告)兰溪市山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应支付上述判决第四项利息至破产受理之日前即2016年4月14日;

6、反诉被告(本诉原告)杭州解百兰溪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向反诉原告(本诉被告)兰溪市山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自2017年9月1日至2019年6月5日按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一》中约定的该租赁年度的租金及设施设备使用费标准计付占用期间未支付的租金和使用费(2014年11月2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应付租金本金部分,自2016年1月1日计算至2016年4月14日),及自逾期之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滞纳金;

7、上述判决原告(反诉被告)杭州解百兰溪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兰溪市山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互负债务部分进行抵扣后,原告(反诉被告)杭州解百兰溪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仍欠被告(反诉原告)兰溪市山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8、驳回原告杭州解百兰溪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9、驳回反诉原告兰溪市山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本诉受理费121,588元,由原告杭州解百兰溪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和被告兰溪市山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山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各半负担;反诉受理费121,588 元,由反诉原告兰溪市山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反诉被告杭州解百兰溪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各半负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且尚未生效,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18)浙0781民初7533号《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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