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就公司补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经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及资格审查,拟补选吴新忠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
经了解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本次补选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董事会补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及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吴新忠先生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我们认为吴新忠先生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我们同意补选吴新忠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在吴新忠先生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李宇立、李大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