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及《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滨州轻量化年产25万套汽车发动机缸体、缸盖、曲轴建设项目实施进度的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我们审议了公司《关于调整滨州轻量化年产25万套汽车发动机缸体、缸盖、曲轴建设项目实施进度的议案》后发表独立意见为: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调整,不涉及实施主体、实施方式、主要投资内容的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
综上,同意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调整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于光 | 贾丛民 | 熊守美 |
2020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