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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宜化: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委托贷款展期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06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对公司对外委托贷款展期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因重大资产出售形成的对新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宜化”)委托贷款457924.32万元中,有6笔合计35000万元的委托贷款将于2020年6月26日-7月9日到期。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公司拟对上述35000万元委托贷款展期一年,展期后,利率不变,抵押担保措施不变。

我们认为:新疆宜化是公司重要的参股公司,公司结合新疆宜化受不可抗力(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开展对外委托贷款展期,支持新疆宜化抗击疫情,有利于新疆宜化全面复产后偿还公司委托贷款,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本次对外委托贷款展期事项及其履行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对外委托贷款展期期间公司原定贷款利率不变、原定抵押担保措施不变,借款利息能够按期支付,整体风险可控,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外委托贷款展期事项。

独立董事签字: 王红峡 张恬恬 吴伟荣

2020年6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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