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朝阳路18号;
北京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39号,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潘爱华,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丁学国,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赖闻博,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方言,时任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王立君,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名医药”)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2019年12月31日,未名医药披露公告称,控股股东北京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名集团”)于2017年12月至2019年6月期间通过直接或与第三方往来等形式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未名集团累计占用资金9.22亿元,占上市公司2018年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以下简称“净资产”)的33.38%,日最高占用额5.07亿元,占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8.36%。截止目前,资金占用余额为5.07亿元,利息为5,435.67万元。
二、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019年12月31日,未名医药披露未名集团以其所持有的4项药品技术和吉林未名天人中药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未名”)100%股权抵偿未名集团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及利息合计5.61亿元,相关资产已完成过户。上述以资抵债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未名医药未按规定提前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不准确
2020年1月18日,未名医药披露《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公告》,称未名集团用于抵债的吉林未名100%股权的
账面净资产为18.13亿元,而未名医药在2020年2月20日披露的关注函回复公告中对吉林未名净资产进行修正,修正后的净资产为1,149.34万元。未名医药披露的吉林未名净资产前后不一致且差异巨大,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形。
未名医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5条、第10.2.5条,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2.1.4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
1.2条、第2.1.4条的规定。
未名医药控股股东未名集团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4.1.1条、第4.2.1条、第4.2.3条、第4.2.7条、第4.2.11条、第4.2.12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1.2条、第4.1.1条、第4.2.1条、第4.2.3条、第4.2.7条、第4.2.9条、第4.2.10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未名医药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潘爱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3.1.5条、第3.1.6条,
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3.1.5条、第3.1.6条,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
4.1.1条、第4.2.1条、第4.2.3条、第4.2.7条、第4.2.11条、第4.2.12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1.2条、第4.1.1条、第4.2.1条、第4.2.3条、第4.2.7条、第4.2.9条、第4.2.10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未名医药总经理丁学国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未名医药财务总监赖闻博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未名医药时任财务总监方言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
2.2条、第3.1.5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未名医药董事会秘书王立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本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北京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潘爱华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丁学国、财务总监赖闻博、时任财务总监方言、董事会秘书王立君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潘爱华、丁学国、赖闻博、方言、王立君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未名医药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
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曹女士,电话:0755-88668399)。
对于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