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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天宝: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05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股票收盘价格已连续20个交易日(2020年4月30日-2020年6月2日)低于票面价值(即1元人民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之十八款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权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公司股票已于2020年6月3日开市起停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公司股票停牌起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5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书》(连证调查字[2019]007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在信息披露指定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收到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056)。公司分别于2019年6月22日、7月23日、8月23日、9月 24日、10月23日在信息披露指定媒体披露了《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0、2019-074、2019-089、2019-104、2019-109)。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以下简称“大连证监局”)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大证监处罚字[2019] 2 号),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在信息披露指定媒体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18)。

公司于2020年6月3日收到大连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2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当事人: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宝食品”)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天宝食品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天宝食品要求陈述、申辩,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天宝食品要求听证,我局依法向天宝食品送达了《听证通知书》,天宝食品书面放弃听证权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天宝食品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天宝食品未按规定披露2.5亿元重大担保事项。

2016年8月25日,天宝食品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黄作庆与中泰创展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创展”)签署《借款合同》,黄作庆向中泰创展借款

2.5亿元。同日,天宝食品与中泰创展签署《第三方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天宝食品对上述《借款合同》为黄作庆提供无限连带保证责任。上述2.5亿元担保,占天宝食品201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2.76%,属于重大担保事项。天宝食品未及时披露该重大担保事项,也未在2016年及2017年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直至2018年12月26 日,才将该重大担保事项首次披露。

2、天宝食品未按规定披露2亿元重大担保事项。

2016年11月16日,大连承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运投资”)、北京碧天财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天财富”)与黄作庆签署《借款及保证合同》,承运投资向碧天财富借款2亿元,黄作庆为上述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同日,碧天财富与天宝食品签署《保证合同》,天宝食品为上述《借款及保证合同》提供连带保证责任。2017年11月16日,承运投资与碧天财富对上述借款事项签署《借款延期协议》。同日,天宝食品与碧天财富签署《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事项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上述2亿元担保,占天宝食品201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0.21%,属于重大担保事项。天宝食品未及时披露该重大担保事项,也未在2016年及2017年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直至2018年12月26日,才将该重大担保事项首次披露。

以上事实,有天宝食品工商登记资料、天宝食品相关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涉案相关合同、举报材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天宝食品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

对天宝食品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款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根据本次《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作出如下判断: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七)项至第(九)项规定的情形。

公司对本次立案调查及处罚决定高度重视,不断加强相关人员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学习,努力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依法依规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特就上述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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