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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运环保: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05

证券代码:300090 证券简称:盛运环保 公告编号:2020-107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盛运环保”)于2019年10月14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47),截止本公告日,上述诉讼案件涉及进展以及公司近期新增诉讼案件情况如下:

一、案件一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芜湖长辉投资基金(有限合伙)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晓胜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芜湖长辉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支付股权收购款285,475,555.56元(自2016年12月23日起,以224,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8%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5月11日,以后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收购原告芜湖长辉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持有的淮安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58.28%股权;

(2)请求判令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芜湖长辉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01,427,797.33元(自2018年1月31日起,以244,110,222.22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5月11日,以后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请求判令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芜湖长辉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支付未补足利润差额的违约金6,168,763.65元(自2018年1月1日,以14,329,3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暂计算至2020年5月11

日, 以后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4)判令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芜湖长辉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支付律师费用15万元;

(5)判令被告开晓胜对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判令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晓胜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3、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6年12月19日,芜湖长辉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与华民壹号(深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1.43亿元的价格,受让华民壹号(深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淮安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37.21%股权。原告于2016年12月23日,向华民壹号(深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股权转让款1.43亿元,并于2017年7月31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2016年12月19日,芜湖长辉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与安徽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0.81亿元的价格,受让安徽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淮安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21.07%股权。原告于2016年12月23日,向安徽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0.81亿元,并于2017年7月31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2016年12月19日,芜湖长辉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城国际清洁能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北京中科通用能源环保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原告芜湖长辉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持有的淮安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58.28%股权)、长城国际清洁能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淮安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34.74%股权)及北京中科通用能源环保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淮安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6.98%股权)委托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淮安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进行管理。《委托管理协议》第3.3.1条约定,管理期内,淮安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的年净利润不低于1900.58万元。《委托管理协议》第4.4条约定,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实现《委托管理协议》(编号:中长资(合)合字[2015]24号-委托管理1)项下管理目标,即阜新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锦州中科绿色电力有限公司未能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实现投产并入国家电网发电,则被告安徽盛运

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在2018年1月31日前收购原告芜湖长辉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持有的淮安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58.28%股权。《委托管理协议》 第

8.3条约定,若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收购股权,自逾期起按照应付股权收购价格的万分之五/日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直至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完成股权收购并支付相应款项。2016年12月19日,公司向原告出具《承诺函》,原告与被告开晓胜签订《连带保证合同》,被告开晓胜同意为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委托管理协议》和《承诺函》项下的全部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8年1月3日,原告向公司发出《关于履行淮安、锦州、阜新垃圾发电站委托管理义务的提示函》,公司回复:由于多方面原因,未能实现委托管理目标,2019年2月28日,原告向被告开晓胜发出《关于履行担保义务的通知函》,被告开晓胜于2019年3月5日,签署《关于履行担保义务的通知函》回执。综上所述,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完全部义务,然被告严重违约,已经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具状贵院,望判如所请。

4、上述诉讼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25.9108%。

5、上述诉讼案件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

二、案件二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以下简称“中行海淀支行”)被告:北京中科通用能源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通用公司”)

2、诉讼请求

(1)中科通用公司向中行海淀支行一次性支付截至2018年5月30日的剩余本金19500000元及利息176178.63元,并支付自2018年5月3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具体标准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2)中科通用公司向中行海淀支行支付律师费113300元;

(3)中行海淀支行有权就位于海淀区苏州街x号x层x号房屋、位于海淀区苏州街x号土地使用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中科通用公司承担。

3、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7年9月20日,中行海淀支行与中科通用公司签订《授信额度协议》,约

定中行海淀支行向中科通用公司提供34000000元的循环贷款额度,使用期限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18年9月14日止;中科通用公司应向中行海淀支行提供最高额抵押,并签订相应的最高额抵押合同;若中科通用公司未按本协议和单项协议的约定履行对中行海淀支行的支付和清偿义务、或者发生包括在担保物上设置新的担保等可能影响中科通用公司或者担保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情况,而中科通用公司不按照本协议和单项协议项下的违约,中行海淀支行据此可以采取要求中科通用公司纠正违法行为、终止授信额度、宣布与中科通用公司之间的所有协议项下的全部款项提前到期、要求赔偿损失、行使担保物权等相关措施。同日,双方又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及《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该合同属于上述《授信额度协议》项下的单项协议,系《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主合同;合同借款金额为2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结息方式为按季结息;对逾期或者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若中科通用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和清偿义务、或发生包括在担保物上设置新的担保等可能影响中科通用公司或者担保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情况,而中科通用公司不按照本协议和单项协议的规定提供新的担保、更换保证人等情形,构成在合同项下的违约,中行海淀支行据此可以采取要求中科通用公司纠正违法行为、终止授信额度、宣布与中科通用公司之间的所有协议项下的全部款项提前到期、要求赔偿损失、行使担保无权等相关措施。同时,根据双方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约定,中科通用公司以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物为《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履行设立抵押,所担保的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34000000元;抵押期间,抵押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抵押给其他人,确保抵押权人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唯一抵押权人;后双方依据合同约定的抵押物办理了登记手续。上述合同签订生效后,中行海淀支行依约向中科通用公司履行了放款义务。但中科通用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将《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抵押物另行抵押给第三人。对此,中行海淀支行向中科通用公司发出《违约处理通知书》,要求中科通用公司撤销对第三人的抵押登记并制定提前还款计划。2018年3月28日,中科通用公司向中行海淀支行出具了《针对<违约通知书>执行公函》,承诺:2018年4月2日还款500000元,2018年4月30日前还款19500000元,并撤销对第三人的抵押登记。但截至目前,中科通用公司未完全履行承诺内容。

中科通用公司的上述行为已经根本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理应向中行海淀支行清偿剩余贷款本金、利息、罚息以及中行海淀支行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相关费用。故中行海淀支行诉至法院。

4、上述诉讼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5703%。

5、上述诉讼案件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一审判决。

6、民事判决书及执行情况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中科通用能源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9500000元、利息及罚息(截至2018年8月20日的利息、罚息共计526057.21元元,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北京中科通用能源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支付其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13300元;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有权以北京中科通用能源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x号x层x房产及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x号土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北京中科通用能源环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截止2020年6月2日,该判决已执行,上述房产已拍卖偿还债务。

三、其他案件进展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除上述新增诉讼案件,另有一起涉讼案件涉及进展,具体进展情况如下:

起诉方被告涉诉原因诉讼涉及金额进展情况执行裁定结果
前海晋商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 限公司、安徽盛运科技 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盛 运环保(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开晓胜融资租赁3388.33 万元已执行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晋01民初874号民事判决书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但各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对法院查封的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合肥市大连路、军工集团南规划支路西,使用权面积为27529.16 m?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证号:合包河国用(2016)第007号)进行拍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拍卖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合肥市大连路、军工集团南规划支路西,使用权面积为27529.16 m?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证号:合包河国用(2016)第007号)。 上述土地使用权已于2020年6月3日拍卖成交。

四、上述诉讼、仲裁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新增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上述案件,积极参加诉讼,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公司将持续关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继续核查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

五、备查文件

1、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起诉状》

2、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18)京0108民初32512号

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2019)晋01执879号之一

特此公告。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6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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