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共
页
证券代码:400080股票简称:华业3编号:临2020-048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仲裁进展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尚未开庭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该案的金额:人民币54,311,000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被申请仲裁的基本情况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1月9日披露了《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编号:2018-114)》,公司于2020年6月3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发来的《DF20181406号债券投资争议案开庭通知》{(2020)中国贸仲京字第045220)号}、《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等法律文书,内容如下:
(1)仲裁各方当事人名称:
申请人: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3)仲裁机构所在地:北京市
(4)开庭时间:2020年7月8日上午9:30
二、仲裁申请人请求事项
1、请求裁令被申请人兑付短期融资券“17华业资本CP00I”本金人民币50,000,000.00元;
页共
页
2、请求裁令被申请人兑付利息人民币3,600,000.00元(应付利息=本金
50.000,000.00*年利率7.2%*1年);
3、请求裁令被申请人自2018年10月16日起至本息实际支付完毕之日,以人民币53,600,000.00元为基础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其中,自2018年10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全部款项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
4、请求裁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为办理本案而支出的费用,包括律师费人民币600,00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保全保险费人民币106,000元。
(暂计算至2018年10月16日,以上4项仲裁请求合计54,311,000.00元)
5、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三、本次仲裁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对本次公告仲裁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DF20181406号债券投资争议案开庭通知》{(2020)中国贸仲京字第045220)号}、《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等。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