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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添燃气: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04

公告编号:2020-078证券代码:831010 证券简称:凯添燃气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后三年内

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本次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的情形(以下称“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则公司应当在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等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并予以具体实施、依法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有效期内,在出现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不影响公司公开发行并挂牌条件的前提下,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包括但是不限于:公司实施股票回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1)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回购股份,应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根据资本市场的变化情况和公司经营的实际状况,制定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在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触发一个月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及时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在股份回购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应当履行债权人通知及公告及其他法定减资程序。

公司自相关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回购

公告编号:2020-078公司流通股票,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票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回购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票总数的3%,且公司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票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股票在精选层挂牌的条件。在实施回购股票期间,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本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公司回购股票达到承诺上限后,再次出现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须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相关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流通股票,增持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票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增持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票总数的3%,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六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票,同时保证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股票在精选层挂牌条件。

在实施增持股票期间,出现下列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增持方案,不再继续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

①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

②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公开发行并挂牌条件;

③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回购股票达到承诺上限,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达到承诺上限,或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增持方案,不再继续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后,再次出现需要采取稳定股

公告编号:2020-078价措施的情形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须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自相关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流通股份,增持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超过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现金薪酬的30%,且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领取的现金薪酬,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六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同时保证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股票在精选层挂牌条件。

三、约束措施和相关承诺

(1)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须以《关于稳

定股价的预案》内容,就其稳定股价措施的相关义务做出承诺,并承诺自愿接受有权主管机关的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

(2)公司承诺,公司回购股票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①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公

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增持股票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若控股股东未依照本预案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控股股东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扣留应向控股股东支付的分红。

(4)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增持股票行为及信

公告编号:2020-078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若未依照本预案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公司有权责令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及时履行增持股票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从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中扣减相应金额。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且情节严重的,股东大会有权解聘、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5)公司承诺,对于未来新聘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

将要求其根据稳定 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规定,作出相关承诺。

(6)任何对本预案的修订均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0年6月 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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