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核,现就此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对《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有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内容及程序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和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0,759.01万元置换预先投入的同等金额的自筹资金及自有资金。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于良耀 | 赵彦彬 | 潘玉忠 |
2020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