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审慎的态度,仔细阅读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相关议案,现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关联担保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审议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获得全体独立董事认可;
2、董事会在审议本次事项时,关联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3、公司本次向银行申请贷款,有利于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对流动资金的需求和公司业务的稳定发展。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偿为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伟先生为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申请人民币5,000万元贷款提供关联担保。
独立董事:刘景伟 王迅 吴锋2020年6月3日